上海桂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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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机构: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二、登记期限 :(设立)

1、名称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登记条件登记:(设立)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六、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七、登记条件 :(注销)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八、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九、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一、登记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十二、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十三、登记程序:(注销 )


审查→受理→决定


十四、登记依据:(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十五、登记依据:(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十六、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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