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桂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桂明国际专业诚信代理:注册上海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注册,财务记帐,工商年检,网站设计建设。注册公司免费咨询电话:400-111-0909

 

本机构由毕业于法律专业财务专业并有多年工商管理工作经验人士供职,多年来,为数千家的大小型企业提供了工商税务方面的咨询及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与部分大型企业建立了很好的合作与顾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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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企业名称查询预登记

 

一、办理机构: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二、登记期限: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三、登记条件: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七、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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