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桂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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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由毕业于法律专业财务专业并有多年工商管理工作经验人士供职,多年来,为数千家的大小型企业提供了工商税务方面的咨询及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与部分大型企业建立了很好的合作与顾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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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代表处的权利

 

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取得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其它相关所涉及部门如下: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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